独立法条

电力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及治理监督管理规定第十条

第二章 重大隐患判定标准

第十条

电力建设工程、电力检修(含技术改造)项目出现的下列任一项情形判定为一项重大隐患: (一)未经论证的情况下压缩合同约定工期,或论证后应采取的措施未落实; (二)电力建设工程、检修项目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三)无资质或超资质、超经营范围承揽电力建设工程、电力检修项目; (四)电力建设工程中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规定开展编制、审核、批准、专家论证、技术交底,方案存在严重缺陷或方案规定的重要安全保障措施未落实,以及方案实施过程中,因自然条件、地质条件、周边环境或者施工工艺等安全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方案内容应当作出重大调整但未调整,或者调整后未履行审核、批准、专家论证、技术交底等管理程序; (五)施工单位或施工总承包单位对电力建设主体工程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 (六)开展爆破、动火、高处、起重吊装、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临近带电体等危险作业未履行审批手续或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七)在人员密集或易燃易爆场所进行动火作业,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特种作业资格; (八)电力建设工程征地红线内的办公区和生活区,以及电力检修项目(含技改项目)的办公区和生活区设置在滑坡、坍塌、山洪、泥石流、雪崩等自然灾害高风险区域。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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