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

第二章 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第八条

进境集装箱报检时,应提供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等单证或情况。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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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