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八条独立法条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章 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第八条进境集装箱报检时,应提供集装箱数量、规格、号码、到达或离开口岸的时间、装箱地点和目的地、货物的种类、数量和包装材料等单证或情况。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