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第六条
进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 (一)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二)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辅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三)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进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 (一)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二)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辅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三)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