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六条

第二章 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第六条

进境集装箱应按有关规定实施下列检验检疫: (一)所有进境集装箱应实施卫生检疫; (二)来自动植物疫区的,装载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验检疫物的,以及箱内带有植物性包装物或辅垫材料的集装箱,应实施动植物检疫; (三)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贸易合同约定的其他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集装箱,按有关规定、约定实施检验检疫。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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