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第四章 进出境集装箱的卫生除害处理
第十八条
进出境集装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作卫生除害处理: (一)来自检疫传染病或监测传染病疫区的; (二)被传染病污染的或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 (三)携带有与人类健康有关的病媒昆虫或啮齿动物的; (四)检疫发现有国家公布的一、二类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名录及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名录中所列病虫害和对农、林、牧、渔业有严重危险的其它病虫害的;发现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性病虫害的; (五)装载废旧物品或腐败变质有碍公共卫生物品的; (六)装载尸体、棺柩、骨灰等特殊物品的; (七)输入国家或地区要求作卫生除害处理的; (八)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国际条约规定必须作卫生除害处理的。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