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第二章 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第十三条

过境集装箱经查验发现有可能中途撒漏造成污染的,报检人应按进境口岸海关的要求,采取密封措施;无法采取密封措施的,不准过境。发现被污染或危险性病虫害的,应作卫生除害处理或不准过境。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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