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二章 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第十二条进境集装箱及其装载的应检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制定机关海关总署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