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第二章 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第十二条

进境集装箱及其装载的应检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准予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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