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
装运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废物原料的集装箱,应当由进境口岸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签发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移交环保部门处理。
- 制定机关
- 海关总署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装运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废物原料的集装箱,应当由进境口岸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签发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移交环保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