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第二章 进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第十一条

装运经国家批准进口的废物原料的集装箱,应当由进境口岸海关实施检验检疫。经检验检疫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签发检验检疫情况通知单;不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出具检验检疫证书,并移交环保部门处理。

制定机关
海关总署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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