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 第九条独立法条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九条第二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第九条终止公示行政处罚信息,是指归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正在信用网站上公示的信用主体有关行政处罚信息终止公示。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