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 第八条独立法条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二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第八条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认定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将信用主体从有关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中移出。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