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五条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一章 总 则
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以及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网站(以下统称“信用平台网站”)开展信用信息修复活动,适用本办法。 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建立的信用信息系统开展信用信息修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党中央、国务院文件对信用信息公示和修复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