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失信信息,是指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中所列的对信用主体信用状况具有负面影响的信息,包括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行政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 本办法所称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是指以法律、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设列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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