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二条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涉及信用平台网站的信用信息修复相关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停止执行。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