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 第三十一条独立法条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一条第七章 附 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