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

第六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

第三十条

充分发挥有关部门、行业协会商会、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专家学者、新闻媒体等作用,及时阐释和解读信用信息修复政策。鼓励开展各类诚信宣传教育,营造良好舆论环境。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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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