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

第六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监督管理与诚信教育

第二十九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信用信息修复工作的督促指导,发现问题及时责令改正。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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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