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第五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协同联动

第二十四条

地方信用平台网站运行机构应当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工作协同和信息同步。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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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