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

第二十二条

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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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