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二条独立法条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二条第四章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第二十二条法律、法规对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规定了附带期限的惩戒措施的,在相关期限届满前,行政处罚信息不得提前终止公示。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