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十一条独立法条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第四章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第二十一条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可以提前终止公示;对不予提前终止公示的,应当说明理由。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