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

第二十条

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收到提前终止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的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信用主体予以补正,补正后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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