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 第二条独立法条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第一章 总 则第二条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