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信用主体依法享有信用信息修复的权利。除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明确规定不可修复的情形外,满足相关条件的信用主体均可按要求申请信用信息修复。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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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