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八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

第十八条

提前终止公示对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行政处罚信息,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完全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纠正违法行为; (二)达到最短公示期限; (三)公开作出信用承诺。承诺内容应包括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并明确愿意承担违反承诺的相应责任。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