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

第四章 行政处罚公示信息的修复

第十六条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相关程序终结前,除行政复议机关或人民法院认定需要停止执行的,相关行政处罚信息不暂停公示。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终结后,行政处罚被依法撤销或变更的,原处罚机关应当及时将结果报送信用平台网站。信用平台网站应当自收到相关信息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撤销或修改相关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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