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

第三章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

第十四条

“信用中国”网站自收到认定单位共享的移出名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终止公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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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