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三条独立法条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第三章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第十三条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