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三条

第三章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

第十三条

认定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已建立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制度规定,审核决定是否同意将信用主体移出名单。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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