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

第三章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

第十二条

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

制定机关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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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