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 / 第十二条独立法条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二条第三章 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的修复第十二条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申请由认定单位负责受理。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