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失信行为纠正后的信用信息修复管理办法(试行)第十一条
第二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
第十一条
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 尚未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领域,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受理修复申请。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作出决定后,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更新相关信息。地方各级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
- 制定机关
-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信用信息修复的主要方式
依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由认定单位受理相关修复申请。 尚未建立信用信息修复制度的领域,由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受理修复申请。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作出决定后,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信用中国”网站更新相关信息。地方各级信用平台网站的运行机构配合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做好信用信息修复相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