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

第二章 数据分类分级管理

第九条

危害程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数据为一般数据:

(一)对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较小影响,社会负面影响小;

(二)受影响的用户和企业数量较少、生产生活区域范围较小、持续时间较短,对企业经营、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和产业生态等影响较小;

(三)其他未纳入重要数据、核心数据目录的数据。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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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