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行业监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数据安全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等,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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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