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三十四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四条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四条行业监管部门及其委托的数据安全评估机构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个人信息和商业秘密等,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