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三十三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三条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指导下,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审查相关工作。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