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三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在国家数据安全工作协调机制指导下,开展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审查相关工作。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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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