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二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二条

行业监管部门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落实本办法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应当对行业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予以配合。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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