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三十二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三十二条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二条行业监管部门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落实本办法要求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应当对行业监管部门监督检查予以配合。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