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七条

第四章 数据安全监测预警与应急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数据安全风险信息上报和共享机制,统一汇集、分析、研判、通报数据安全风险信息,鼓励安全服务机构、行业组织、科研机构等开展数据安全风险信息上报和共享。

地方行业监管部门分别汇总分析本地区数据安全风险,及时将可能造成重大及以上安全事件的风险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应当及时将可能造成较大及以上安全事件的风险向本地区行业监管部门报告。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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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七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