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第二十五条独立法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五条第三章 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第二十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应当在数据全生命周期处理过程中,记录数据处理、权限管理、人员操作等日志。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六个月。制定机关工业和信息化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