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五条

第三章 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应当在数据全生命周期处理过程中,记录数据处理、权限管理、人员操作等日志。日志留存时间不少于六个月。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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