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跨主体提供、转移、委托处理核心数据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应当评估安全风险,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并由本地区行业监管部门审查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查。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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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四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