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委托他人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应当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明确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数据安全责任和义务。委托处理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应当对受托方的数据安全保护能力、资质进行核验。
除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将数据提供给第三方。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三章 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委托他人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应当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明确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数据安全责任和义务。委托处理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应当对受托方的数据安全保护能力、资质进行核验。
除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将数据提供给第三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