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委托他人开展数据处理活动的,应当通过签订合同协议等方式,明确委托方与受托方的数据安全责任和义务。委托处理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应当对受托方的数据安全保护能力、资质进行核验。

除法律、行政法规等另有规定外,未经委托方同意,受托方不得将数据提供给第三方。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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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三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