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法律、行政法规有境内存储要求的,应当在境内存储,确需向境外提供的,应当依法依规进行数据出境安全评估。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按照平等互惠原则,处理外国工业、电信、无线电执法机构关于提供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的请求。非经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不得向外国工业、电信、无线电执法机构提供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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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一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