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二十条
第三章 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第二十条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应当建立数据销毁制度,明确销毁对象、规则、流程和技术等要求,对销毁活动进行记录和留存。个人、组织按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等请求销毁的,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应当销毁相应数据。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销毁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后,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对销毁数据进行恢复,引起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