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九条

第三章 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应当在数据公开前分析研判可能对国家安全、公共利益产生的影响,存在重大影响的不得公开。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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