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八条

第三章 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对外提供数据,应当明确提供的范围、类别、条件、程序等。提供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应当与数据获取方签订数据安全协议,对数据获取方数据安全保护能力进行核验,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