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七条

第三章 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应当根据传输的数据类型、级别和应用场景,制定安全策略并采取保护措施。传输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应当采取校验技术、密码技术、安全传输通道或者安全传输协议等措施。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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