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

第三章 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利用数据进行自动化决策的,应当保证决策的透明度和结果公平合理。使用、加工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还应当加强访问控制。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提供数据处理服务,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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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六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