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三条
第三章 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处理者应当对数据处理活动负安全主体责任,对各类数据实行分级防护,不同级别数据同时被处理且难以分别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按照其中级别最高的要求实施保护,确保数据持续处于有效保护和合法利用的状态。
(一)建立数据全生命周期安全管理制度,针对不同级别数据,制定数据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环节的具体分级防护要求和操作规程;
(二)根据需要配备数据安全管理人员,统筹负责数据处理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协助行业监管部门开展工作;
(三)合理确定数据处理活动的操作权限,严格实施人员权限管理;
(四)根据应对数据安全事件的需要,制定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
(五)定期对从业人员开展数据安全教育和培训;
(六)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措施。
工业和信息化领域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处理者,还应当:
(一)建立覆盖本单位相关部门的数据安全工作体系,明确数据安全负责人和管理机构,建立常态化沟通与协作机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是数据安全第一责任人,领导团队中分管数据安全的成员是直接责任人;
(二)明确数据处理关键岗位和岗位职责,并要求关键岗位人员签署数据安全责任书,责任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数据安全岗位职责、义务、处罚措施、注意事项等内容;
(三)建立内部登记、审批等工作机制,对重要数据和核心数据的处理活动进行严格管理并留存记录。
- 制定机关
- 工业和信息化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