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

第二章 数据分类分级管理

第十条

危害程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数据为重要数据:

(一)对政治、国土、军事、经济、文化、社会、科技、电磁、网络、生态、资源、核安全等构成威胁,影响海外利益、生物、太空、极地、深海、人工智能等与国家安全相关的重点领域;

(二)对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发展、生产、运行和经济利益等造成严重影响;

(三)造成重大数据安全事件或生产安全事故,对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影响,社会负面影响大;

(四)引发的级联效应明显,影响范围涉及多个行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个企业,或者影响持续时间长,对行业发展、技术进步和产业生态等造成严重影响;

(五)经工业和信息化部评估确定的其他重要数据。

制定机关
工业和信息化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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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数据安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