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第九条

第三章 对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的监督

第九条

在核电厂运行期间,国家核安全部门对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状况执行应急响应的能力进行监督。监督的方式为日常的和例行的检查,检查的主要项目包括对应急组织、应急人员、程序、设施和物资以及对来自厂外的技术支援的检查,验证和检查是否符合有关核安全法规和应急计划的要求、是否做到常备不懈。 检查项目的主要内容如下: (一)应急组织。检查营运单位的应急组织是否符合应急计划的要求,是否保持高效、快速的应急响应能力,检查与国家核安全部门、场外应急组织联系的组织、人员、条件及程序。 (二)应急状态分级和应急行动水平。检查营运单位的应急状态分级准则和应急水平以及有关人员对这些文件的熟悉情况。 (三)应急人员的应急响应能力。检查应急人员具有完成应急响应的能力和知识,包括检查重要岗位应急人员连续24小时的应急能力,应急人员花名册,应急人员及时获得通知的手段及程序,应急人员对自己在应急状态下职责及与其他应急人员的配合关系(包括与场外应急组织的人员的协调关系)的了解和所配备的应急设备和器材,应急人员的培训和再培训及其有效性等。 (四)应急设施和设备。各种重要应急设施、应急设备、通信系统和器材是否齐备及其维护状况,是否保持随时可启用的状态。 (五)应急实施程序。检查营运单位是否有完善的应急计划实施程序及其可操作性,是否符合最新情况。 (六)应急演习。检查营运单位制定和执行的应急演习计划,派核安全监督员现场监督在核电厂装料前和运行期间所进行的综合演习和联合演习,作出评价,并跟踪已发现的缺陷是否得到纠正。 (七)记录和报告制度。 (八)其他监督项目。 对应急准备的监督可以与其他核安全例行检查联合进行,也可以单独进行。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第九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