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第八条
第二章 应急计划及相关文件的制定与审评
第八条
国家核安全部门对营运单位申请核安全许可证件时提交的文件中关于应急准备、应急计划的有关内容进行的审评: (一)对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厂址部分的评价 确定该厂址对实施应急计划和应急措施的可行性,审查厂址周围的人口密度和分布(特别是可能影响采取应急措施的特殊人群组情况)及其在核电厂预计寿期内的变化,特殊的地理特征,周围经济、工业、农业、生态和环境特征。审评结论作为《核电厂厂址选择审查意见书》的内容之一。 (二)对应急计划初步方案的审评 审查初步安全分析报告中有关应急计划的初步方案的资料是否足够,是否满足本实施细则中第五条第(二)款的要求。评价应急设施的设计和设备配置的合理性,应急计划初步方案的适宜性,应急计划区范围和撤离路线的设计是否满足要求。 (三)对应急计划的审评 审查申请者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是否满足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二)款和有关规定的要求。评价该计划是否能保证在事故情况下采取及时的和后续的适宜的防护措施,包括应急计划所考虑的事故范围是否正确,应急行动水平是否反映核电厂的具体情况,营运单位的场内应急计划与核电厂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政府的场外应急计划是否协调一致。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