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第七条
第二章 应急计划及相关文件的制定与审评
第七条
营运单位的应急组织应根据应急演习和练习的结果、核电厂实际发生的事件或事故的经验、核安全法规要求的变更、设施和设备的变动以及技术的进步等,对应急计划和实施程序进行定期、不定期复审和修订。营运单位应至少每二年一次对应急计划进行修订,经修订后的应急计划必须报国家核安全部门备案。应急人员替代表内记录的各项内容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和报告。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
独立法条
第二章 应急计划及相关文件的制定与审评
营运单位的应急组织应根据应急演习和练习的结果、核电厂实际发生的事件或事故的经验、核安全法规要求的变更、设施和设备的变动以及技术的进步等,对应急计划和实施程序进行定期、不定期复审和修订。营运单位应至少每二年一次对应急计划进行修订,经修订后的应急计划必须报国家核安全部门备案。应急人员替代表内记录的各项内容如有变动应及时更新和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