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第六条
第二章 应急计划及相关文件的制定与审评
第六条
应急计划及其实施程序的制定 (一)核电厂营运单位应制定场内应急计划和相应的实施程序。 应急计划应根据核电厂可能发生的事故(包括设计基准事故和严重事故)及其对厂内、外的辐射影响以及核电厂厂址周围的自然条件和设备经济特征等制定。 核电厂营运单位应根据其场内应急计划,编写相应的应急计划实施程序。实施程序清单应列入应急计划中。 (二)应急计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应急组织及其职责 应概述核电厂营运单位的运行组织和应急组织及其职责;应急组织负责制定应急计划和进行应急准备,统一指挥在应急状态下的应急响应,并负责与国家核安全部门及场外应急机构联系。 2.应急状态、干预水平和应急行动水平 应描述各应急状态的基本特征和不同应急状态下拟采取的应急响应行动,提出各种应急防护措施下使用的干预水平。应根据核电厂的设计特征和厂址特征提出应急行动水平。在申请首次装料批准书时,提出初步制定的应急行动水平;在申请运行许可证时应提交修订后的应急行动水平供审评。 3.应急设施和设备 列出应设置的主要应急响应所配置的设备等。主要的应急设施包括控制室、辅助控制点、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技术支援中心应能获得核电厂的重要安全参数、厂内及其邻近地区的辐射状况,具有向国家核安全部门进行通信联络、实时在线传输核电厂重要安全参数的能力,以及与核电厂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场外应急机构进行通信联络的能力。 4.应急响应行动和防护措施 应规定各应急状态下的通知(通知场内应急部门及人员,国家核安全部门,场外应急机构)与报告、启动应急组织、开展评价工作、采取纠正及补救行动和采取防护行动的决策及其实施的方法和程序。 5.应急终止和恢复 应规定应急终止的条件、批准和发布程序,并概述应急终止后采取的行动、主要恢复措施和实施恢复活动的组织。 6.应急能力的维持 为了维持营运单位的应急响应能力,需规定进行应急培训、应急演习和对应急准备的监查、检查等活动的内容。 应概述应急培训大纲,明确规定培训的对象、要求、类型、教材、设备、频度、教员和记录等内容。在首次装料前应对所有应急人员(包括应急指挥人员)进行一次和在运行寿期内每年至少进行一次与他们预计要完成的应急任务相适应的培训和考核。 应急演习包括厂内应急组织的单项演习(练习)、综合演习和与厂外应急机构的联合演习,练习可以是演习的一个组成部分。综合演习至少每2年一次;联合演习按有关规定进行;练习至少每年一次,对通信和数据传输的练习要求更高的频度。应制定演习计划,计划中包括专门为演习或练习设计的合理的事故情景。综合演习计划及其事故情景设计应事先提交国家核安全部门。 7.场内、外应急计划的协调 场内应急计划应和场外应急计划相互补充和协调;应对可能的事故估计放射性物质释放的数量,并提供相应的实施公众防护措施的内容和方法。 (三)应急计划的格式和内容应按有关的规定进行编制。
- 制定机关
- 生态环境部
- 时效状态
- 现行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