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 第四条独立法条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第四条第一章 总 则第四条国家核安全部门的监督并不减轻核电厂营运单位对核电厂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所承担的责任。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