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第四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四条

国家核安全部门的监督并不减轻核电厂营运单位对核电厂应急准备、应急响应所承担的责任。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