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第三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三条

对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进行审评、监督的依据是: (一) 国家核安全法规。 (二) 国家的与原子能、辐射防护、环境保护、公安、卫生和交通等有关的法律与法规。 (三) 国家核安全部门审查认可或批准的文件以及发布的其他指令。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