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第二条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活动,以及国家核安全部门对这些活动的审评和监督。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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