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 / 第十八条独立法条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第十八条第六章 附 则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解释、补充和修改。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时效状态现行有效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