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法条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第十八条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核安全局解释、补充和修改。

制定机关
生态环境部
时效状态
现行有效
查看整部法律及官方来源 →
核电厂营运单位的应急准备和应急响应第十八条全文及法律依据-McLoo 法律知识库